证券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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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3
第一节 (考点一) 证券发行人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是指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注: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属于直接融资
证券发行人一般包含以下几类:
- 政府和政府机构
- 企业(公司)
- 金融机构
政府和政府机构
政府一般采用的融资方式是债券融资,发行债券,很少发行股票
1. *政府发行债券的目的:
- 弥补财政赤字 ---- 赤字国债
- 实施特殊政策 ---- 政策国债
- 兴建大型基础设施 ---- 建设国债
- 弥补战争费用开支 ---- 战争国债
2. 特殊的机构 -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股票
我国中央银行不能发行股票,但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中央银行可以发行股票,投资人购买中央银行股票只拥有分红权,没有参与权。为调控货币供应量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 央票
我国中央银行发行央票的目的是调控社会上的货币供应量
企业(公司)
企业(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
1. 股票融资 - 筹借长期资本
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可以纳入公司的自有资本,由于股票是没有期限的,公司不需要对投资人进行到期还本付息,投资人作为股东的方式存在。
2. 债券融资 - 筹借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
债券是有期限的,到期需要向投资者还本付息,一般期限比较长,是企业筹借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
3. 上市公司融资途径
- 首次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公司第一次通过外部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完成上市,且公司的性质变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 已上市公司再融资
-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
-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
-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
-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可以进行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等
1. 金融债券特点
- 代表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按期还本付息
- 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抵押和转让
- 对象主要为个人 -- 对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 利息不能提前支取,延期兑付亦不计逾期利息
- 利率固定,一般高于同期存储利率
- 一般专款专用
总结
证券发行人:
- 政府和政府机构:
发债目的:弥补赤字(赤字国债)、特殊政策(政策国债)、大型建设(建设国债)、战争开支(战争国债)
中央银行证券:以债券为主,目的是调控社货币供应量 - 企业公司:
方式:股票融资(筹借长期资本)、债券融资(筹借长期资本的主要方式);
上市公司:首次融资(IPO)、再融资 - 金融机构
金融债券的特点(债权债务关系、可抵押转让、利息免税、不能提前取息、利率高于储蓄、专款专用)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基金类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考点二 机构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概述
- 概念: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合格的境外机构、合格的境内机构、基金公司、公司企业等。
- 特点:
- 投资资金规模化
- 投资管理专业化
- 投资结构组合化
- 投资行为规范化
- 分类:
- 按政策标准分:
- 一般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与发行人关系一般)
- 战略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与发行人关系密切)
- 按机构投资者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 金融机构投资者(银行、保险机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
- 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除上述以外的投资者)
- 按所在国家地区划分
- 境内机构投资者
- 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按政策标准分:
- 政府机构投资者
- 特点:
- 调剂资金余缺
- 实施宏观调控
- 实行特定产业政策
- 特点:
- 金融机构投资者
- 证券经营机构 - 最活跃的金融机构投资者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保险经营机构
- 其他金融机构 -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信托公司:收人资金,代理投资
总结
- 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 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资金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结构组合化、行为规范化
- 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按政策标准分、按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分、按国家地区分
- 政府机构投资者:调剂资金余缺、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
- 金融机构投资者:
- 证券经营机构(最活跃)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两不得)
- 保险经营机构
- 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考点三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FII和QDII都属于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 - 境外资金投资境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实质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
- 我国的QFII制度
- 2002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QFII制度。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 投资范围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一般看到的都能投,新发增发和配股,融资融券可以搞,转融通借券也ok
- 持股比例规定
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股或境内挂牌股份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合格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持股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单个10,全部30,战略投资不受限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 境内资金投资境外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经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审批通过,获准直接投资境外股票或者债券市场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下通过基金形式募集一定额度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国外证券市场,其汇回的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等经审核后可转为本币的一种市场开发机制。
(*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 我国的QDII制度
- 2007年7月5日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合格境内机头投资者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和证券公司等。
重点:我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只能是: 1. 基金管理公司 2. 证券公司
- 特点:
- QDII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 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 品种限制
- 不能购买不动产、房地产抵押按揭、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实物商品;
-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外,不得借入现金;
- 临时借入的现金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不得利用融资购买证券
- 可以投资金融衍生品
- 不得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 比例限制
-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净值的20%
-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值的10%
-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银行20,其余全都是10
- 品种限制
- *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 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结构汇、资产分布及占比信息
-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 2007年7月5日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合格境内机头投资者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和证券公司等。
总结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 我国的QFII制度
- 我国QFII制度规定
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规定(单个10,全部30,战略投资不受限)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概念
- 我国QDII制度
特点:- 资格认定较为严格(我国QDII只能是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 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有限制(银行20,其余10)
- 进出境资金受到管控(2日、5日、4月)
考点四 基金类投资者
基金的种类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
1. 证券投资基金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社保基金
- 国外社保基金的两大层次
- 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 - 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注重安全、流动性
- 企业年金 - 投资注重收益
- 我国社保基金的组成
- 社会保障基金
- 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 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 社会保险基金
-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
- 社会保障基金
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投于国债市场3.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 企业年金限于境内投资
- 投资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
4. 社会公益基金
- 社会公益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福利教文科
- 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 不得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 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不得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
总结
基金类投资者
- 证券投资基金
- 社保基金
-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 企业年金(投资流动性产品比例不得低于年金净值5%)
- 社会公益基金(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
考点五 个人投资者
- 概念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主体 - 个人投资者特点
- 资金规模有限
- 专业知识相对匮乏
- 投资行为具有随意性、分散性和短期性
- 投资的灵活性强
- 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
- 风险特征构成
- 风险偏好
- 风险认知度
- 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 按照个人投资者对待风险和收益的态度分类
- 风险偏好型
- 风险中立型
- 风险规避型
- 风险特征构成
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 投资者适当性 - 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
- 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业务
- 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业务
- 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业务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
总结
- 个人投资者概念 - 最广泛的投资群体
- 个人投资者的特点 : 规模有限,知识匮乏;行为分散,灵活性强
- 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
- 构成: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度;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 分类: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风险规避型
- 投资者适当性
- 风险承受能力 - 投资者分类业务
- 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分级业务
- 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 销售匹配业务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金融公司
考点六 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证券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批准。 1. ++++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 业务许可制度:要想成立证券公司,必须通过证监会许可
- 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 分类监管制度 - 五大类11个级别:A(AAA,AA,A), B(BBB,BB,B), C(CCC,CC,C), D, E
- 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 净资本是证券公司能够随时变现以满足其支付需求的一部分资本。 - 特点
- 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 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准备动态挂钩的机制
- 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 合规管理制度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 信息报送制度
- 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
- 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 发生重大事件的,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年度4,月度7,重大事件须临时 -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司网站等渠道进行财务信息披露
- 年报审计监管:年报审计监管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
总结
- 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 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 业务许可制度
- 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 分类监管制度
- 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三个动态挂钩)
- 合规管理制度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年度4,月度7,重大事件临时报)
净资产与净资本
净资产:通常指企业收入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
净资本:一般用于证券领域,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在期货公司领域,指期货公司可随时用语应对风险的资金数额。
考点七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
- 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收取佣金
- 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此时还未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证券公司受理委托后才形成了法律支持的委托关系。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 向投资人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用
- 包含投资顾问(预测或建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分析)两方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 对公司的上市、在融资、发行、重组等财务业务提供顾问服务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 承销
- 代销:证券公司代推销公司股票,卖多少收多少佣金,不承担风险
- 包销:证券公司买进公司股票进行销售,卖不完承担亏损风险
- 全额包销:公司发行股票时,证券公司全额买进,进行售卖
- 余额包销:证券公司先帮公司代销股票,卖不完的部分全额买进,证券公司自己售卖
- 承销团:公司股票可以请好几个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进行售卖,承销团应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组成
- 保荐
- 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的股票时,对发行人的发行文件和信息披露进行推荐和辅导,确定发行人的股票资料准确真实。证券公司作为股票的保荐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承销
证券自营业务
- 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①境内交易所上市的证券②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人民币债券、央票、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等③证监会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盈利
- 开展自营业务需要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 投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时,无需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 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需证监会业务许可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 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对委托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包含①为单一投资者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②为多个投资者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200人)
- 募集规定
-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
- 不得公开或宣传资产管理计划以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
- 投资规定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资产,以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其他监管要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转让份额收益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类别
- 固定收益类: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比例不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
- 权益类: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比例不低于计划总资产8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计划总资产20%
- 混合类: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除了证券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公司和机构都有自己的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成全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一般为保证金,可以以证券冲抵。
- 融资融券交易账户
- 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资融券账户开立速记:
证券在中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在银行,资金交收是特殊。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 概念
- 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业务
-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一方面向卖方报买价,向买房报卖价,接收双方的买卖要求。
- 做市交易业务禁止行为
- 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 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操纵市场)
-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恶意竞争)
- 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
- 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作出约定,符合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
- 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 概念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IB业务)
- 作为中间人,接收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和客户之间牵线搭桥,收取佣金
- IB业务资格条件**
-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 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制度,有技术
总5分2有人员 资金存管第三方 "兄弟孩子"才能推 - 中间介绍业务范围
-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 中间介绍业务禁止行为**
- 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
- 不得代理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
- 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可帮开户、可提供信息;不参与交易,不参与保证金收付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基金业务
- 需要设立子公司单独从事,子公司的设立要求
- 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 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或另类投资子公司
-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或另类投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 子公司投资规定
- 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 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得开展基金业务,不得下设任何机构。(有风险的事情都不能做)
总结
证券公司的业务
- 证券经纪业务(开户、委托)
-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指导公司上市、重组、收购、再融资等)
-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 承销 - (代销、包销、承销团)
- 保荐 - 指导公司股票信息准确无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证券自营业务
- 资产管理业务
- 单一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
- 类别;
- 其他规定;
- 融资融券业务
- 账户类型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 + 资金交收账户
- 商业银行:资金账户
- 账户类型
- 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 概念
- 禁止行为
-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 范围
- 协助开户
- 提供信息、设施
- 禁止行为
- 代理交易
- 首付保证金
- 范围
-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 需要单独设立子公司从事
- 子公司设立条件
- 子公司投资规定
- 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投资本机够设立的私募基金,单只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额的20%
- 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为企业做担保、不得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得开设基金、不得下设任何机构
考点八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类别
- 概念* 证券服务机构是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 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 证券服务机构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由证监会实施监督管理
- 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
- 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属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一种,是专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核准(注意是核准而非批准)
- 行为规范
-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提供信息,不得断章取义、篡改、提供虚假信息或内幕信息向客户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
-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公开媒体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意见时,须注明所在机构、个人姓名,并对投资风险做充分说明
- 证券投资机构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详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姓名)
- 禁止行为
-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收益或分担损失
- 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 因以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 证券服务机构的含义
- 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规定(10个工作日)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 行为规范
- 禁止行为
考点九 证券金融公司定位与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 转融通业务概念* 转融通业务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借出资金或证券给客户,收取担保(保证金)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资金或证券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 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
-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且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其股东要用货币出资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公司的任何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地址、分支机构等)应向证监会备案
- 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 转融通业务规则
- 证券资金账户
- 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 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设转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 业务合同
-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 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 保证金规定
- 证券公司要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保证金,可以以证券冲抵,但是货币资金占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5%
- 监督管理
- 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
- 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 风险控制指标
-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各项风险资本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净资本)
-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出借资金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 融出的每种证券月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
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护公司正常运行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投资高风险)
- 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 证券资金账户
总结
- 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 钱(60亿)、人(证监会批准)、变更(证监会备案)、设立和解散(国务院批准)
- 转融通业务规则
- 证券资金账户:以自己名义开立,商业银行(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 业务合同:期限6个月
- 证券资金明细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 保证金规定:货币资金不低于15%
- 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风险控制指标(同一证券公司出借不得超过50%)、资金用途(只能投资低风险、高流动性)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考点十 证券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定义 证券交易所时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 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 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交易采取经纪制度
- 交易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 交易价格由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
- 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 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 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 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
- 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 对会员进行监管
- 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 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 公司制: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
- 如 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
- 会员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
-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为会员制组织形式,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中介机构中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也是由国务院决定
- 公司制: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 会员大会 - 最高权力机构
- 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过半数表决通过,会员大会结束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将全部文件向证监会报告。
- 理事会 - 决策机构
- 对政策、规则、财务上的重大事项等做出决策,审核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 每届任期三年
-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决议应有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 总经理 - 日常管理
- 负责日常业务运转
- 每届任期三年
- 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 监事会 - 监督机构
- 监督理事会、总经理等是否正常履行职责
- 每届任期三年
- 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要经半数决议通过,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决议
- 会员大会 - 最高权力机构
总结
- 证券交易所的定义(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
-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 提供场所
- 制定规则
- 安排上市
- 组织交易
- 监督交易
-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 公司制 -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
- 会员制 - 上交所、深交所
-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 会员大会 - 最高权力机构
- 理事会 - 决策机构
- 总经理 - 日常管理
- 监事会 - 监督机构
考点十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 成立于1991-8-28,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 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 会员大会 - 最高权力机构
- 理事会 - 执行机构
- 实行会长负责制
-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另设观察员
法官普通又特别
考点十二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中登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提供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 自有资金 >= 2亿元
-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 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 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收益
-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业务
- 登记结算制度
- 证券实名制
- 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
- 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 证券公司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投资者
- 净额结算制度
- 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
全额结算:逐笔全额清算
净额结算:在多个交易中将相互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冲抵,最终只支付或收取净差额
目前我国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
总结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资金(2亿);场所;人员(证从资格)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跟证券账户及证券存管、登记、清算、交收有关事宜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 证券实名制
- 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违约风险降到最低)
- 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 净额结算制度
- 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考点十三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公司
由证监会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职责
- 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 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 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 发现证券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基金资金的来源*
- 上交所、深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由中登机构代收代扣)
- 所有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 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 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 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 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
当证券公司被关闭、撤销或被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使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 中国证监会 - 监督业务,监督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 财政部 -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 中国人民银行 - 负责对保护基金公司向其借用的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总结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 交易经手费的20%
- 证券公司营收的0.5%~5%
- 利息收入
- 受偿收入
- 捐赠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考点十四 证券市场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 - 1998 - 《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
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
- 依法监管原则
-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公开 : 信息公开
- 公平 : 市场参与者的地位平等
- 公正 : 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公正,不偏袒
-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原则
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 保护投资者利益
- 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 降低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 法律手段 - 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 经济手段 - 相对比较灵活,但存在时滞(并非即时见效)
- 行政手段 - 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
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证监会 + 派出机构(证监会在地方设立了36个证监局作为其派出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于1992年10月
- 在调查证券重大违法行为时,国务院有权限制被调查当事人的证券买卖,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
总结
- 证券市场监管原则
- 依法监管原则
-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 保护投资者利益
- 保证证券市场公开、效率和透明
- 降低系统性风险
- 证券市场监管手段
- 法律手段(威慑力、约束力)
- 经济手段(灵活、具有时滞性)
- 行政手段(立竿见影,多用于市场发展初期)
- 国务院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 国务院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 证监会 + 证监会的36个派出机构(地方证监所)
- 成立于1992 - 10
- 限制当事人停止买卖不得超过3个月。可延长3个月
